根据教育部《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
管理办法》(教学〔2014〕4号)和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2023年招收博士研究生的考试及录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
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复试的组织管理、考务安排。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做好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工作。凡有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人员参加我校2023年博士研究生考试的教职工,一律不得参与本单位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招生考试期间,学校将安排专人巡视各招生单位的复试工作。
各学院成立不少于5人的本学科正教授职称专家组成复试小组,成员中原则上要有博士生导师资格人员,本年度招生的博士生导师应为复试小组成员。
二、考试及录取原则
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切实维护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初试考试
1.初试考试包括外语笔试和两门业务课的笔试,每门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满分为100分。
2.初试考务组织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
四、复试方式和内容
(一)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
初试成绩达到学校划定的合格线的考生进入复试。
(二)复试内容
复试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学术水平的考查。
1.学术水平考查
学术水平考查包括综合素质面试(50分)和专业知识面试(50分)两部分。
(1)综合素质面试:复试小组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通过面试等形式考查学术潜质、科研能力,包括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计划,要求有详细的研究课题陈述,并证明自己在该课题研究方面的前期学术积累以及完成该课题研究的学术能力。
(2)专业知识面试:通过外文文献分析考查考生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和考生外国语能力测试。
根据以上复试内容进行综合评价,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复试成绩按照量化百分打分(满分100分)。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博士生招生复试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各学院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复试过程记录
(1)复试程序要规范,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
(2)面试过程须使用录音录像设备对考生和复试教师全程录音录像,确保录音录像完整清楚。
(3)复试所涉及的考试材料、视频监控资料、影像及录音资料等须保存至复试结束后3年。与考生复试成绩相关的所有复试书面记录材料均要完整,不得缺页、违规涂改。
4.严格审查考生资格
要严把考试入口,在考试前要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学历学位证书、学籍学历核验结果等进行严格审查核验,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参加考试。积极运用“人脸识别”“人证识别”等技术,并通过综合比对“报考库”“学籍学历库”“人口信息库”“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库”等措施,加强对考生身份的审查核验,严防“替考”,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考试。
5.严肃考风考纪
各培养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在考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入学后3个月内,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五、录取办法及要求
1.复试成绩60分(含)以上。
2.总成绩计算方法:总成绩=(初试总成绩/3×60%)+(复试成绩×40%)
3.按导师所报考生的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4.原则上每个导师只招收1名学生。
5.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考核及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6.考生因个人原因,造成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7.经考生确定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对学籍学历审核不通过的考生不予录取。
六、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的监督和复议
(一)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考试中心的有关规定,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小组对招生考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录取结果全面负责。
(二)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要选派专人到考试现场进行巡视,对部分考场还可派出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
(三)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学校按照规定将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办法公开,复试名单、拟录取名单等信息及时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四)招生考试及录取结果的申诉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会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复议并做出处理决定,考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五)咨询电话:0471—4393213;
举报电话:0471—7383702、4393301,4393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