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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6-01-28]

为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高层次优秀人才的选拔机制,选拔有志于从事学术研究、具有良好学术基础和学术创新潜质的人员攻读博士学位,不断提高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扩大导师在招生选拔中的自主权,从2016年开始,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试行“申请审核制”与统一考试并行的办法。凡符合报名条件并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可免试攻读 博士学位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包括个人申请、学院初审查、专家评审、面试和公示等环节。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组织机构

1.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各招生单位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成员不少于5人,主要做好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的初审、专家评审和面试等管理工作。

各招生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的各环节中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突出考核科研能力和潜质、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切实维护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报名资格

1.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及其他违法违纪处分记录;

2.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含应届硕士毕业生);

3.年龄35周岁以下;

4.外语要求:英语国家六级425分(其他语种相当于英语国家六级考试水平)或雅思6.0分或托福75分;

5.应届毕业生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须是核心期刊(CSSCI收录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6.往届毕业生须在核心期刊(CSSCI收录源期刊)上至少发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

三、评审程序

1.学院初审:初审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本学科教授(至少3名博士生导师)组成,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报名资格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通过初审的考生材料要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上公示。

2.专家评审:通过初审考生的材料送4位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对考生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潜质等方面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85分以上为合格,每位评审专家评分均为合格即为通过评审(专家评审材料包括:申请材料4、7、8项),通过专家评审的考生可进入面试。

3.面试主要内容:(1)外语水平(包括口语测试);(2)学术潜质、科研能力(包括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计划:要求有详细的研究课题陈述,并证明自己在该课题研究方面的前期学术积累以及完成该研究的学术能力;外文文献分析)。

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不少于50分钟。面试满分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4.总成绩计算:总成绩=专家评审成绩×40%+面试成绩×60%。

5.录取办法及要求

(1)按每位导师所报的考生的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2)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录取。

(3)经考生确定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得修改,对学籍学历审核不通过的考生不予录取。

四、考生须提交的材料

1.应届硕士毕业生应提供所在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预计能够获得硕士学位的证明。

2.往届生硕士毕业生应提供硕士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还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有两位和报考专业相关教授的推荐信,并在密封后提交;

4.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供开题报告和论文摘要);

5.英语六级或雅思或托福成绩单;

6.硕士期间课程成绩单(须加盖研究生院成绩管理部门公章);

7.获奖证书、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获专利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

8.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计划(字数不限,要求有详细的研究课题陈述,并证明自己在该课题研究方面的前期学术积累以及完成该研究的学术能力)。

五、招生计划

每年通过“申请审核制”招收的博士生计划不超过各专业当年招生计划的50%。如完不成“申请审核制”的计划,将转为统一考试计划。

六、监督和复议

1.实行全程监督制度。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监督电话:0471-4393229、4392529。

2.实行巡视制度。学校研究生院将派有关工作人员到考试现场巡视,加强监督和管理。

3.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属于考生的问题(如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并规定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报考;属于其他人的问题,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相关条款接受处罚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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