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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实施办法

[日期:2014-10-08]      

经教育部批准,我校已成为开展硕士推免生工作的高等学校。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 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收推荐免试生的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接收推荐免试生的基本条件

1.获得毕业学校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4.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记录。

5.品行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和受处分记录。

三、接收推免生的具体办法

1.申请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相关表格从研究生院招生信息下载专区下载)

(1)《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1份(见附表1);

(2) 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个人

陈述1份(见附表2);

(3) 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家推荐书2份(见附表3),每位专家1份;

(4)本科阶段成绩单1份,加盖所在学校教务处公章后,装入自备信封密封,并在封口骑缝处加盖教务处公章;

(5)获奖证书复印件各1份;

(6)体现自身外语水平或成绩单的证明1份。能够体现自身学术水平的代表性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原创性工作成果的材料必须同时提交。

2.申请程序

(1)于2014年10月10日前将填好的全部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装入自备的信封,直接寄(或送)达 研究生处招生科。过期不再接受申请。

(2)我校对推免生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并在我校研究生处网站公布复试名单。

(3)按照《 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工作办法》对推免生申请者进行复试。

(4)经复试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在 研究生处网站公示7天,并通知无异议的考生(考生的《推免生登记表》须经省级招办核查并加盖公章)。对于因接收名额所限或复试不合格的考生,我校将直接通知考生本人。

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被录取后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报考点予以现场确认。

四、资格复审

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及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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