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0]27号)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科研工作,加强对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学术论文写作能力的培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并结合《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工作细则》(校发[2010]2号),对我校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读的各类学术型研究生。
二、基本要求
1.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须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期刊上(不含增刊和论文集)至少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2.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须在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上(不含增刊和论文集)至少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三、论文审核
1.在每年毕业资格审核前,各学院负责对本单位申请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情况进行统一整理,并进行初步审查。
2.研究生院负责对各学院上交的申请学位的研究生的论文进行最终审核。
四、有关说明
1.研究生的学术论文以正式发表为准。
2.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须以
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
3.本规定中,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不定期出版)收录的期刊。刊物目录如有变动,以研究生在读期间的刊物目录版本作为核查依据。
4.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须提交学术论文发表刊物的原件及该期封面、目录和论文全文的复印件。
5.未能按时发表论文但满足其他毕业条件的研究生,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在规定期限内(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三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两年),其发表的论文达到取得我校学位的基本要求后,由本人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审议其学位授予事宜。
五、本规定从2010级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
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暂行规定》(校发[2007]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