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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5-26]

内师研发〔2021〕6号

各相关学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参加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内学位〔2021〕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特制定《 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实施方案》。请参评学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切实领会有关文件精神,统筹安排评估工作,按照要求做好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

附件: 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实施方案

研究生院

2021年5月20日

附件

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20〕25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6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的通知》(学位〔2020〕2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参加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内学位〔2021〕1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校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的各项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评估原则与主要目标

(一)评估原则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重点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做到学科条件保障与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相统一,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基本目标,着眼于发现问题,办出特色。

(二)主要目标

全面检查学位授权点办学条件和培养制度的建设情况,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提高学科整体实力,为建成以教师教育为引领的特色鲜明的一流师范大学做准备。

二、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要求,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专项合格评估和周期性合格评估。

我校所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点均应参加合格评估。心理学、科学技术史博士一级学科,哲学、理论经济学、社会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学、体育学、中国史、世界史、数学、化学、生物学、生态学、材料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音乐与舞蹈学、戏剧与影视学、美术学、设计学硕士一级学科,社会工作、教育、体育、汉语国际教育、应用心理、翻译、新闻与传播、公共管理、旅游管理、艺术硕士专业学位须参加周期性合格评估。民族学、中国语言文学、地理学博士一级学科,外国语言文学、物理学、公共管理、环境科学与工程硕士一级学科须参加专项合格评估。专项合格评估按照所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各专业学位全国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和要求执行。

三、评估内容

自我评估是对学位授权点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检查,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基本条件为启动当期评估时正在执行的学位授权申请基本条件。根据各类学位授权点的办学定位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应从师资队伍、学科方向、人才培养数量质量和特色、课程教材质量、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条件建设和制度保障等方面,全面、真实、准确地考察学位授权点的目标达成度,重点突出人才培养。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制定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四、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由学校统一部署,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程参与并监督实施。为做好评估工作,成立学校、学院两级评估组织机构。

(一)学校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阿拉坦仓

副组长:刘九万、刘官厅(常务)

成 员:特格希、李春晖、斯钦、王志强、白喜文、许琳、辛智俊、李联和、苏宁巴雅尔、王利、邰金宝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具体负责制订评估工作方案,统筹规划评估工作,组织审核各学位授权点的自评指标体系,审核各学位授权点自评报告及自评结果,按年度撰写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

(二)学院评估组织机构

各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跨学院的学位授权点由学科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组建学院评估工作小组,行政一把手任组长。主要职责是:依据学校评估方案的指导性指标,结合学科和专业特点,制定本学院学位授权点评估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按照学校的评估进程,组织本单位所属学位授权点的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自评结论,以及配套的支撑材料;针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本学位授权点整改意见,形成《改进提升方案》。

五、评估方式

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各学位授权点的全面检查,着眼于发现问题、办出特色。具体方式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估办法》的要求和程序组织实施,采取学位点自评与校外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专家聘请

各参评学科所在学院根据学科情况,聘请5—7位外单位相关学科领域的同行专家和部分校外专家,共同组成本学位点评估专家组。评估专家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应包括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行业专家。

(二)材料组织

学术型学位授权点以一级学科学位点为单位,专业学位点以专业学位类别(教育硕士、艺术硕士按专业领域)为单位组织材料。各学位授权点根据学校评估工作的统一安排和要求,编写自我评估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组织自我评估材料,填写《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

(三)学院评估

学院评估专家组通过听取学位点情况汇报、与师生和管理人员座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了解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情况。专家组经过充分讨论,根据评估指标体系,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和改进建议。学院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和《改进提升方案》。

(四)学校评估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听取学位点基本情况和自评情况汇报,审阅《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改进提升方案》《改进提升方案落实情况总结报告》以及专家评议意见和改进建议,提出诊断式意见。

六、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初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进行限期整改。学校根据学位授权点自评结果,结合人才需求、培养条件和学校发展目标,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20〕25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的通知》(学位〔2020〕29号)的规定,在非抽评期内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

七、评估时间安排及主要任务

评估工作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抽评两个阶段,其中2020-2024年为自我评估阶段,2025年为教育主管部门抽评阶段,博士学位授权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授权点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我校学位点周期性合格评估自评工作分为初评、中期检查、终评三个阶段进行。

(一)初评: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

1.学校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布置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

2.各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进行自我评估。按照评估指标体系对本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学院组织专家组根据自评材料提出修改意见。

3.学校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各学位点进行评估和实地考察。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做出评估结论,并针对评估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对初评为不合格的学位点责令其限期整改。

4.各学位授权点根据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结合评估专家意见,形成《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并制定各自的《改进提升方案》。《改进提升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包括未来一段时期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二)中期检查:2022年6月至2023年12月

1.各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针对初评中查找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检查《改进提升方案》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2.撰写《改进提升方案落实情况总结报告》并向学校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3.学校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各学位点《改进提升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出整改验收结论。

4.学校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各学位点提交的《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和专家组评审意见后,将自评情况形成总结报告。

(三)终评: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

1.学校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位点自评及校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组的审议情况,结合人才需求、学科条件和本单位发展目标,按照评估指标体系对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点总体情况做出综合评价(合格或不合格)。

2.学校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完成后,参照《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要求,《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的要求,编写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并填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和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八、材料报送要求

(一)学校材料报送

1. 学校须于2021年3月31日前核对参评学位授权点名单,确认后加盖学校公章报送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 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基本条件、《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结合学校和学位授权点实际,研制学校评估工作方案,于2021年5月15日前,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并将纸质材料报送自治区学位办(加盖学校公章)。

3.编写《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须于2022-2025年每年3月前完成,脱密后在学校门户网站公布,并将《内蒙古自治区研究生培养单位年度报告情况汇总表于每年3月15日前报自治区学位办。年度报告2021年可不公开,但须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2020年《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和《内蒙古自治区研究生培养单位年度报告情况汇总表》word电子版、盖章pdf版和纸质版报送至自治区学位办。

4.学校须于2022年3月、2025年3月底前在指定信息平台填报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

5.自我评估完成后,编写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填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2025年3月底前向指定信息平台上传自我评估结果、《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和改进建议,以及参评学位授权点连续5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周期内版本相同的年份只需提交一份)。

(二)学院材料报送

1.各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成立学位点合格评估工作组和专家组,于2021年6月1日前将名单报送至研究生院。

2.根据学位点合格评估基本条件、《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和《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编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于2021年6月10日前报送至研究生院。

3. 各学位授权点须于2021年6月15日前编写2020年《学位授权点质量建设年度报告》,并将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至研究生院。

4. 各学位授权点须于2022-2025年每年2月前完成《学位授权点质量建设年度报告》,并将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至研究生院。

5.各学位授权点分别于2022年3月、2025年3月底前在指定信息平台填报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

6. 各学位授权点在2023年12月中期检查结束后须提交《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改进提升方案》和《改进提升方案落实情况总结报告》。

7.各学位授权点须于2025年3月底前提交连续5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周期内版本相同的年份只需提交一份)。

8. 所提交的纸质版材料均需加盖学院公章。

九、其他要求

1. 确保评估取得实效。各学院和学位点应加强对评估过程的管理,明确评估是手段、诊断是目的,重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评估走过场、形式化,确保自评达到预期目标。

2. 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保证自评工作公平公正。对违反评估纪律和材料作假的单位和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3. 评估材料中同一个人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获奖成果只能出现在一个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中,不允许重复多次使用。

4. 发生学术不端或师德师风学风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学位授权点,博、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存在问题较为突出的学位授权点予以重点评估。

附件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pdf

附件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参加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4: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2020).pdf

附件5: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4月更新).doc

附件6: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1-195页) .pdf

附件6: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196-423页) .pdf

附件7: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的通知.pdf

附件8: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抽评要素、指南及各类模板.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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