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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9-03-06]

校发〔2018〕98号

各学院、各部门:

为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精神,学校结合实际,制定了《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现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立德树人职责

第二条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教书和育人、言传和身教、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立学、施教,潜心研究生培养,做到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一)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

重视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建设,加强自身立德树人意识,帮助研究生树立坚定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信念;引导、支持和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及培训;及时了解研究生思想动态,每学期与研究生进行谈心谈话2次。

(二)加强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培养

按时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并严格执行;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遵守课程讲授、考核等制度,按时提交课程成绩;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创新性开展地工作;在入学第一学期时,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每学期组织研究生作进展报告1次。

(三)加强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

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研究生参加校内外专业实践活动提供时间、方法、经费等方面的条件支持;支持研究生参与学科、科技竞赛;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要协助各二级单位和学科安排并落实学生的专业实践环节,并及时与校外实践指导教师沟通;研究生实践期间,导师应做好安全教育,至少在实践基地进行现场指导1次。

(四)增强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

教育研究生热爱集体、关爱他人、互助合作、乐于奉献;提高研究生明辨是非、维护公平的能力,增强研究生的法律意识;鼓励研究生参与扶贫、义工、助学等帮扶活动;支持研究生积极、踊跃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

(五)教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注重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在校期间,须参加校、院组织的关于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讲座与培训1次;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按照各级要求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严格审核,把好论文质量关;教育研究生正确对待名利,严格审查研究生拟发表的学术论文、拟申请的专利等科研成果,要注重学术水平和实践意义,实事求是地在成果上署名。

(六)不断改善研究生培养条件

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有针对性地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为研究生完成科研任务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按时支付研究生的配套经费和助研津贴。

(七)做好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

了解研究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对因思想政治、品行道德、组织纪律、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应及时向二级培养单位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合适的处理意见;建立健全沟通交流机制,利用微信、邮件等方式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掌握研究生的心理状态、人际关系和闲暇交往等情况,及时提供帮助与指导;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帮助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

(八)发挥导师的示范引领作用

不断强化岗位意识,模范执行教育部划定的“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成为研究生治学、做人的榜样;在承担重大项目上勇挑重担,积极解决困难和问题;在利益和资源分配上先人后己;在学科建设上发挥好战略科学家作用;在招生数量上执行规定的限额;在遵守制度上严格要求自己,在优秀品德传承上成为领军人才。

第三章 履职保障

第三条保障导师待遇,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导师队伍建设,针对不同对象,构建形式多样的校院两级导师培训体系;定期开展导师政治理论学习与业务培训,鼓励导师参加研究生培养相关的会议与论坛,不断提升导师学术研究水平和研究生指导能力。

第四条尊重和保障导师自主性,维护和规范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中的权利;改善导师治学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实验设施等条件;积极听取导师意见,营造良好校园文化环境,提升导师工作满意度。

第四章 考核追责

第五条各培养单位制定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考核办法,以年度考核为依托,坚持学位点评价、研究生评价和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将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对于未能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的导师,学校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违反师德行为的导师,在其当年的所有评优评先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奖励机制

第七条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鉴定、引导、激励和教育功能;定期开展“优秀研究生导师”和“师德建设先进单位”或“优秀研究生导师团队”等评选活动,对于立德树人成绩突出的导师,进行表彰与奖励;采取多种形式对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事迹进行大力宣传;推广复制优秀导师、优秀团队的成功经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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