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师研发【2024】5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我校学位申请及学位论文答辩的相关规定,2024年下半年各类毕业研究生将要进入学位申请、论文检测、论文评审及答辩、学位授予等阶段。为做好2024年博士硕士学位申请审核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和学位申请审核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通知如下。
一、个人申请
(一)提交学位论文创新性成果
博士学位申请人需填写《博士学位论文创新性成果信息表》(见附件),并提交学院相关佐证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
学术型硕士学位申请人需在系统填报创新性成果相关信息,并提交学院相关佐证材料。
(二)提交学位论文
学位申请人需向学院提交经导师审核通过的学位论文,用于学位论文检测。
根据国家对通用语言文字在研究生教育教学等方面的相关要求,除外国语相关专业研究生可以运用外语撰写学位论文,其他专业毕业研究生一律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撰写学位论文,在学位申请、论文检测、评审及答辩等各个环节均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撰写的学位论文。
二、申请资格审核
1.学院审核学位申请人在校期间是否受到违纪行为处分,学位申请时是否在纪律处分期内。
2.学院审核学位申请人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并在系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及开题报告审核。
3.审核博士学位论文创新性成果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制定的《一级学科博士学位基本要求》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学位基本要求》,创新性成果是对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之一。根据我校学术型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型成果相关要求的规定,创新性成果必须与学位论文紧密相关。学位申请人应如实提交学位论文创新性成果信息。
导师须对博士学位论文的创新性成果进行审核,并给出与博士学位论文的相关性意见。培养单位须重点审核创新性成果与博士学位论文的相关性。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必须召开全体会议审核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创新性成果,对博士学位申请人完成的创新性成果是否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是否达到学位授予标准做出决议,审核过程须有详细的会议记录。
研究生处(院)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核结果、博士创新性成果发表情况等进行复核。
博士学位论文创新性成果审核通过者方可进入学位论文评阅环节。
4.审核学术型硕士学位申请人的科研成果
学术型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是否达到学位授予标准,须由导师、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方可进入学位论文评阅环节。
5.学院审核非首次学位申请人论文评阅次数是否达到上限。审核毕(结)业后学位申请人是否在规定的年限之内、是否达到学位论文评阅次数上限。
6.申请人在学位申请前必须交清全部学费,由培养单位负责审查研究生学费缴纳情况。
各分会、各学院须于2024年9月30日前统计完成各类研究生学位申请审核工作。
三、学位论文电子版检测
本年度我校仍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以下简称“TMLC”)对拟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具体工作由各学院负责,有关实施办法见《 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结果处理办法》(内师校发[2021]45号)。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需遵循如下要求: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需进行两次检测,在评审前进行第一次检测,9月30日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合格后,学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答辩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完善,学位论文定稿版需进行第二次检测,12月10日前完成。并将两次检测结果汇总表电子版及纸质版交到研究生处学位办备案。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核定稿并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导师推荐书》上填写意见后,方可进行论文第一次检测。
(二)研究生上传的电子版论文必须与指导教师审核定稿的原文一致,如发现擅自删减修改及其它作假行为,一律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三)学位论文电子文档要求采用pdf文件格式,以“学号”命名,如“20214003001.pdf”。电子版论文务必要排版规范、内容完整,但需隐去学号、作者姓名、导师姓名及致谢中相关信息,不符合规定格式的论文一律不予受理。
(四)通过第一次检测的学位论文直接送审,学生在送审前一般不得再次修改;如确有修改必要,论文修改重新定稿后,需再次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送审。
四、学位论文评审
学位论文评审工作须于2024年11月5日前完成,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博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延期毕业的各类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全部由研究生处组织校外专家盲审。
(二)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将聘请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五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其中外单位有指导博士生经验的教授应占半数以上。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应由两位在本学科、专业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以上职务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校外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结果中,如五位评阅人中有两位或两位以上的评审结果属否定,则本次申请无效。如只有一位评阅人的评审结果是否定的,则申请人应根据评阅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并填写《学位论文修改情况审查表》,经导师、学位点负责人审查并签署同意再审的意见后,增聘一位评阅人评阅。如增聘评阅人的评审结果是肯定的,则可以参加答辩;如增聘评阅人的评审结果是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结果中,如其中一份评审结果属否定,申请人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专家评阅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并填写《学位论文修改情况审查表》,经导师、学位点负责人审查并签署同意再审的意见后,可增聘一位外单位的专家进行评审,如增聘的评阅人持肯定意见,则可以参加答辩;如仍持否定意见,则本次申请无效。如两份评审结果均属否定,则本次申请无效。
(三)由研究生处盲审的论文,相关培养单位须在2024年10月8日前将论文清单电子版、论文电子版(命名方式:“学号.pdf”)、《学位论文导师推荐书》(纸质版)、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汇总表(纸质及电子版)等材料发送至研究生处学位办,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五、学位论文预答辩
为保证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各培养单位需对毕业生实行预答辩制度。博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参加学位论文预答辩,具体时间可安排在学位论文盲审前或正式答辩前,由各学位点负责安排。申请人要根据预答辩专家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认真修改完善论文,为盲审或正式答辩做好准备。若预答辩专家组认定申请人学位论文质量未达到本专业申请学位水平,可作出不允许申请人进入盲审或答辩申请阶段的决定。
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由所在学位点和所属学院参照正式答辩相关要求,结合学科及学院实际,自行制订实施细则。
六、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正式答辩工作须在2024年11月25日前完成,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人在学位论文评审合格之后,在系统中提交答辩申请,由教学秘书进行审核。不符合答辩申请资格的学生(培养环节不合格、论文检测不合格、盲审不合格、预答辩未通过等)不宜审核其答辩申请。申请人只有通过答辩申请,才能参加答辩。
(二)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各培养单位具体安排。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学位点提出组成人员名单,答辩前学院将“答辩委员会成员表”及答辩安排具体情况送交到研究生处学位办,领取答辩票。
(三)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位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中,绝大多数专家应是本学科或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其中至少有2位是校外专家。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1位外单位专家。
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但应到会介绍申请人的学习及论文写作情况。
(四)答辩一般在校内公开进行(须保密除外),且有详细的记录。答辩前需向全校公布答辩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五)申请人答辩后,非答辩委员会成员退场回避,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对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委员们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决议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六)答辩委员会主席需在现场宣布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评语和答辩委员会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七)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在未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情况下,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作出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半年后至两年内、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八)答辩结束后,由教学秘书在系统中录入、审核答辩结果。答辩结果合格的研究生,才可进入到分会讨论。
博士研究生答辩合格后,将修改完善的学位论文及相关答辩材料提交至分会,用于分会的讨论;分会表决通过后,将全部答辩材料、学位论文定稿版及发表学术论文等相关材料报至研究生处学位办,用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讨论。
七、优秀学位论文评选
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请参照《 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校发【2020】12号)中有关规定进行。
八、学位授予
2024年12月5日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作出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学位的决议,并形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授予审核报告书》。
2024年12月20日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审核的基础上,对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者进行审议,并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申请人学位的决定。
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再进行审核。
九、学位论文打印
学院自行负责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打印事宜。学位论文格式须完全符合《 学位论文撰写要求》(内师研发[2021]15号)。
12月25日前,各培养单位统一将各类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电子版压缩包报送至研究生处。各培养单位务必要留存各类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纸质版和电子版。
十、图像采集
博士研究生、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农硕)均须使用由研究生处在2024年3月份统一安排采集的图像,此照片的纸质版2寸用于制作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电子版用于上传毕业信息和学位信息电子图像,各类毕业表格上也须用此版照片。
十一、学位材料
学位工作相关材料需从研究生处主页“学位工作”专栏下载,具体工作时间节点及要求按附件1进行。
各学院应安排好学位申请人、导师及相关人员做好学位材料的填写及整理工作。材料需用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除《表决票》为一式一份外,其他材料要求一式两份。材料都应是原件,复印件无效(论文评阅意见书为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学位材料的整理、移交办法请参照《关于做好研究生申请学位材料整理、移交和证书制作发放等工作的通知》(内师研发[2014]36号)。
十二、学位信息
拟毕业研究生须于2024年12月5日前在“系统”中完善并提交本人学位相关信息。此信息将作为本人获得学位后的学位信息上报教育部学位中心,务必要认真、如实填写各项信息。毕业生确认学位信息准确无误后在系统中提交并打印2份交到教学秘书处。教学秘书留存学院1份,交研究生处1份。
十三、离校手续
各类研究生在离校前务必要办清离校手续,各培养单位需严格审核毕业生离校手续办理情况,毕业生只有办理完离校手续,方可领取毕业证、学位证。
十四、组织工作
学位授予工作是一项极其严密、有序的工作,各有关学院应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认真安排学位申请各项工作。学院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本次学位工作继续使用“系统”,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务必在各个环节督促毕业研究生及时、规范的操作系统;教学秘书要对开题、答辩申请进行审核并正确无误的录入审核答辩结果;分会秘书要及时打印相关分会材料,录入分会表决结果,打印分会结果汇总表,各个工作环节都要在系统里及时、准确的完成。
(二)指导教师应做好学位论文的把关工作,对学位论文不符合申请学位条件者,不允许其提交学位论文、申请答辩。
(三)由学院负责盲审的学位论文,要由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由专人负责送审。论文评阅意见要及时反馈给研究生和导师(可隐蔽评阅人信息)。对于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参照本通知的第三条。
(四)各学位点要及时组织论文答辩,答辩前应通过公告向全校公布答辩时间和地点等信息,答辩程序需规范。
(五)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务必要召开专门会议,认真审核各答辩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形成《学位授予审核报告书》,分会秘书要及时将相关材料报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处学位办)。
请各培养单位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研究生学位授予各环节工作。对未按时提交相关答辩材料者,将不予提交当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其学位授予问题。
学位办联系人:张海玉电话:4393150
特此通知
附件:
附件1: 2024年下半年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工作进程表.doc
附件2:博士学位论文创新性成果信息表.docx
附件3:培养单位相关材料.zip
研究生院
2024年8月27日